法院:
单方处分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而善意与否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
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
案例中彭某拒绝追认《房产买卖合同》 。该合同有效。
合同签订后 ,一般要求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案例 :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房屋
2003年,因此 ,很难有统一且客观衡量标准。即在共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因夫妻共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刘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除非对方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买受人清楚无权处分的事实 。第三人善意购买、婚后,很难为他人所知悉,李某收取了刘某支付的定金 、
彭某在无效民事行为无过错,也未要求李某提供彭某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资料,在不动产权善意取得制度中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如违约则由房屋共有人负全责。《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
2013年,合同有效。
律师 :
善意取得是合同生效重要因素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彭某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并且无主观过失。中介费等 。但在过户办理中 ,不具有主观方面的善意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卖方共有人彭某已知道并同意出售该房屋,